2012年7月7日 星期六

台灣主管機關依法管理化學品管理權責分工

針對今日報載標準檢驗局官員表示歐盟列管一萬多種化學品,台灣目前卻只列管不到300項,跟不上國際腳步之說法,環保署特別澄清,經環保署查證歐盟REACH之高度關注物質(SVHC)目前只有84種,但已開始分年逐步全面要求化學品申報。我國化學品已有完整部會分工機制,目前管制已超過2,000種,分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管理(權責分工如附表)。


環保署主管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則係規範毒化物運作人運作毒化物源頭原(物)料運作之行為(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運送、廢棄),商品端則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依建立之市場監測機制執行管理,各部會間共同合作有效保障消費者安全。

環保署強調,經濟部權管之商品,係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針對高風險性之消費商品納入強制檢驗,該局對於風險性較高之商品,則定期進行市購檢測,並發布新聞稿,而對於檢測不合格之商品則分別依商品檢驗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查處,目前已對玩具、兒童用品及事務文具用品分別訂定國家標準。

環保署澄清表示,標準檢驗局所訂國家標準已規定14歲以下兒童及嬰兒玩具,8種塑化劑含量總和不得超過0.1 %(w/w),環保署並無另外管制標準。

環保署掌理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對塑化劑之源頭管制,已是世界最嚴格管制,自100年7月20日已將鄰苯二甲酸酯類等26種,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必須依法取得許可、登記、核可始能運作。

環保署再次強調,像塑化劑之類的環境荷爾蒙等化學物質可能存在不同產品、生活用品、玩具及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材用品、農藥、動物用藥,國際先進國家為降低化學物質暴露風險,均無法以單一法令及單一政府機關來管理。

我國則透過「環境荷爾蒙管理計畫」,確立各部會分工。如此才可即時且迅速監測並管理市面上相關商品、產品,以保障國人生活環境及民眾健康作為首要推動目標。
 
我國化學品相關主管機關主管法規說明如下:


環保署
  1.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2. 環境用藥管理法
勞委會
  1. 勞工安全衛生法

經濟部
  1. 商品檢驗法
  2. 商品標示法
  3.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4.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

衛生署
  1. 藥事法
  2.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 例
  3. 食品衛生管理法
  4.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農委會
  1. 農藥管理法
  2.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3. 飼料管理法
內政部
  1. 消防法
  2.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3.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交通部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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